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以保障政府投资合理、安全、高效。该办法分为总则和细则两部分,分别明确了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法律分析:(一)坚持深化改革,全面贯彻上级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的决策部署,将《条例》以及中央、省文件中关于政府投资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确写入《办法》并细化具体操作,确保文件修订与上级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率与经济效益,依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政策,并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指出,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1、《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2、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旨在规范比选活动,保障各方权益,确保项目质量与投资效益。比选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3000万元以下项目有特定标准,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50-20万元、设备材料采购100-30万元的项目需比选。
3、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进行了修订,以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4、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5、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1、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是贵州省政府依法规范政府投资活动的法规,主要涉及政府投资的方式、项目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政府投资活动,促进透明化和合法化。
2、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3、贵州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投资效益,防控重大风险,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投资效益,防控重大风险,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