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2、同时,办法强调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年度报告、违规处理等措施。通过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资产评估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办法还规定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撤销许可证等。
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4、《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资产评估工作公正、科学、准确。依据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和欺诈行为。
5、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6、更名: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更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引入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允许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并将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管理。
2、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于2009年8月23日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旨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范行业行为。该协会性质为重庆地区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由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供指导。
3、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第四条 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26日通过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公布。此办法旨在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与监督管理,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由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署。本办法旨在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公正、客观。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资格需遵循《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根据该通知,设立不同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